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904民初7867号之一
原告:广州高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广源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白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广南路108号一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高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白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广东电白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67840.06元及违约金48392.00元,合计1016232.06元”变更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申请撤销起诉状除诉讼请求第1、4项外的其他诉讼请求,并于202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撤销诉讼请求并无不妥,应予准许。原告广州高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高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4396.09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高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14371.09元,本院予以退还。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高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