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5民初4206号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莫某。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