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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民终307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男,199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及原审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3民初8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关于违约金的判决内容,改判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可知某甲公司截止2023年6月应付租金为283090.83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应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下调违约金,而非以4倍LPR计算。 某乙公司辩称,(一)案涉合同租赁期限为2022年5月31日至2023年3月31日,一审法院判决无误。一审判决认定截止到2024年3月31号累计拖欠的租金是283090.83元,其中截止到2024年2月底的租金已经某甲公司签字确认,2024年3月的租金虽未签字,但由某乙公司业务员发送给某甲公司员工***,其在微信中也回复确认,可见一审判决认定的截止到2024年3月底的租金数额无误。至于2024年3月后的租金,因某甲公司未及时归还租赁物,也未明确发出停租通知,某甲公司相当于实际占用了某乙公司的器材,应当支付相应的占用费。(二)案涉合同违约金以4倍LPR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无误。根据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签订的《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第九条约定,“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租赁和其他费用,逾期之日起收取乙方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约定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双方均为合法的商事主体,均具有一定程度的商业交易经验,对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均具有充分的理解力,因此双方合同的约定应当被优先尊重。某乙公司结合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损失情况,将违约金主动调整至LPR4倍,合理合法。 ***述称,同意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 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施工物资租赁合同》;2.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返还顶托3根、LG-250盘扣架12根、LG-150盘扣架1根、LG-50盘扣架(基座)8根、LG-30盘扣架(基座)13根、HG-120盘扣架324根、HG-90盘扣架1003件、9*15斜拉杆2根、打包架53件,若某甲公司、***不返还,则需向某乙公司支付租赁物赔偿金74641元;3.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截至2023年7月31日止的欠付租金283090.83元,并按每天33.28元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8月1日起至租赁物全部返还或者租赁物赔偿金付清之日止的物资占用费给某乙公司;4.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当月累计欠付租金为基数,按LPR4倍的标准,自2022年9月16日起暂计至2023年6月15日为23200.44元);5.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律师费3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000元;6.某甲公司、***承担本案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裁判理由见一审判决书。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解除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签订的《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二、某甲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乙公司支付拖欠的2023年3月31日前的租金283090.8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别计算如下:以31301.6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2年10月15日,以96005.2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2年11月15日,以159331.89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2年12月15日,以195406.47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3年1月15日,以229478.7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3年2月15日,以252647.12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以267701.67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3年4月15日,以275466.47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3年5月15日,以281655.28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3年6月15日,以283090.83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某甲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租赁物资(具体包括:顶托3根、LG-250盘扣架12根、LG-150盘扣架1根、LG-50盘扣架8根、LG-30盘扣架13根、HG-120盘扣架324根、HG-90盘扣架1003根、9*15斜拉杆2根、打包架53件)给某乙公司,若某甲公司无法退还,则需按顶托28元/根、LG-250盘扣架170元/根、LG-150盘扣架106元/根、LG-50盘扣架39元/根、LG-30盘扣架35元/根、HG-120盘扣架51元/根、HG-90盘扣架40元/根、9*15斜拉杆80元/根、打包架280元/件的价格赔偿;四、某甲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33.28元/天的标准向某乙公司支付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判决第三项所列全部租赁物资退还之日止的物资占用费;五、驳回某乙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668.7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954元,由某乙公司负担6513.19元,某甲公司负担8109.58元。 二审期间,某甲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某乙公司退还单;2.租金计算表。本院依法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一审判决第三项已于2024年10月18日履行完毕,第四项物资占用费应计至该日为止。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某甲公司应付的违约金如何计算。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则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一审酌情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LPR四倍,并无不当。某甲公司上诉主张继续下调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某甲公司拖欠租金至今未付,持续对某乙公司造成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某甲公司主张违约金应设上限,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41.73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