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1081执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省辰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仪陇县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工集团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工集团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省辰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工集团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工集团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债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经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1081执6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