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9执27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路二段二号***都一幢4-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门头沟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2号楼5层4**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门头沟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22)京0109诉前调确1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774,106.6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0141.07元,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2年10月1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用银行存款,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 3.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8套,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启动处置程序。 4.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6辆,未实际扣押,未启动处置程序。 6.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774,106.6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