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10民终930号
上诉人齐齐哈尔市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翔公司)、齐翔建工集团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以下简称腾翔绥芬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辰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108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腾翔公司、腾翔绥芬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辰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腾翔公司、腾翔绥芬河分公司收到法院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腾翔公司、腾翔绥芬河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亚亮
审 判 员 孙媛媛
审 判 员 张继凯
法官助理 张少毅
书 记 员 刘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