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205民初1982号
原告:江苏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13717598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MA2GRTG5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天公司)诉被告***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进行诉前调解登记,案号为(2023)浙0205民诉前调6250号。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晶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晶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3月23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公司就宁波货运(商业)项目MALL幕墙&***工程开展招标,招标文件载明: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2日12:00,投标人应于2021年12月21日12:00向**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100000元;未中标的投标人将在合同签订后无息返还投标保证金。2021年12月20日,晶天公司向**公司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后晶天公司未中标,晶天公司多次向**公司催讨上述投标保证金,均无果。晶天公司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晶天公司提供了《宁波货运(商业)项目MALL幕墙&***工程招标文件》、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中标信息公示截图,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上述认证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晶天公司诉称一致。
另查明,晶天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保全申请费1020元。
本院认为,**公司为建设工程招标需要,邀请晶天公司投标,晶天公司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未中标,**公司应当按照其招标文件的约定及时退还晶天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晶天公司诉请**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公司未及时返还晶天公司投标保证金,给晶天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晶天公司诉请**公司自2022年3月23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本院酌定**公司支付晶天公司自2023年9月7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晶天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保全申请费1020元,该保全申请费损失应由**公司承担。**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原告江苏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23年9月7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二、被告***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损失1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件一: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件二:裁判履行告知书
裁判履行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涉款项支付的,付款义务人可将款项交付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详见缴款通知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三、对逾期不履行裁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可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一方当事人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将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或规避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