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财保1055号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
负责人:乔彬,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燕、王敬禹,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金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鹏,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建山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会岭,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竣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明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正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海鹏。
被申请人:薛肖伟。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张海鹏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XX号房产、登记在薛肖伟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开发区长江路XX号XX号房产、登记在薛肖伟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开发区长江路XX号XX号房产、登记在薛肖伟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青年南路XX号XX号楼XX单元内XX号房产。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张海鹏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XX号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
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薛肖伟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开发区长江路XX号XX号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
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薛肖伟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开发区长江路XX号XX号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
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薛肖伟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青年南路XX号XX号楼XX单元内XX号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文 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田璐(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