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鑫安润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6民初220号
原告:济南鑫安润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154-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97473237E。
法定代表人:信德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1371759878。
法定代表人:陈正军。
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桃园路231号3号仓三层30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09580。
法定代表人:庄伟匡。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鑫安润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晶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亦未提起反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鑫安润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2.43元,由原告济南鑫安润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凤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明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