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终5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7民初6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6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