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终5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7民初6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6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