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初5158号
原告:武汉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晶港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鑫茂森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团结大道****号鸿江花畔里*栋***层**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放,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鑫茂森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武汉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武汉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蒋劢君
人民陪审员孙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程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