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82民初4757号
原告:金某,女,1979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某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公司。住所地:台州市。
负责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与被告国网某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金某于202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计1675元,由金某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