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台州供电公司

金某、国网某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82民初4757号 原告:金某,女,1979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某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公司。住所地:台州市。 负责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与被告国网某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金某于202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计1675元,由金某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