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82民初7301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好,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东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海市东塍镇川津路375号。
法定代表人:***,系临海市东塍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台州供电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中心大道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679561356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临海市东塍镇人民政府、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台州供电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8年7月19日、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8年9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好和被告临海市东塍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月、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台州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退还原告坐落在临海市.85平方米承包田,并恢复土地原状;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占用土地租金353.6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1日,要求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2日,被告一因修建临海市110KV洋渡输变电工程项目需修建临时道路,该临时用地经各政府部门审批后通过,原告承包的117.85平方米土地因此被占用,被告二为实际占用人。根据《临海市临时用地申报表》显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同意该用地计划,但同时注明该临时用地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0日,到期应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临海市人民政府对该方案表示同意。但时至今日,土地仍处于被占用状态,两被告也均未提供其他文件证明其占用合法。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临海市东塍镇人民政府作为申请单位,于2016年1月22日向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填报临土临用(2016)1号临海市临时用地申报表一份。临海市国土资源局答复意见称:同意临时用地面积0.3720公顷,有效使用期至2017年12月30日止,到期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后被告临海市东塍镇人民政府对该临时用地上的机耕路进行拓宽硬化,临时用地手续到期后,临海市东塍镇人民政府也未按批文要求恢复土地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雷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