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某曲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930民初573号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西巷**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建初***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曲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忻州市河曲县文笔镇沙畔村。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曲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备处理缺陷、空预器及磨煤机修复项目工程款人民币7160000元;2、判令被告从2011年12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3288428.89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0月签订《山西***曲发电有限公司二期工程(2×600MW级)超临界燃煤机组A标段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A标主体施工合同);原告与山西***曲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能能源)于2014年1月3日签订《山西河曲电厂二期2×600MW机组A标段3#发电机组及配套工程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A标主体补充合同)。原告施工过程中,被告委托原告对“设备处理缺陷、空预器及磨煤机修复项目”进行施工,原告已如约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交付被告使用。2013年12月19日《河曲电厂二期工程A标段主体竣工结算会会议纪要》明确“设备处理缺陷、空预器及磨煤机修复项目”工程款结算为7160000元。2018年5月21日被告以《吸收合并债权通知书》形式告知原告其吸收合并了鲁能能源。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及鲁能能源迟延办理结算事宜,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诉讼前关于本案纠纷签有书面仲裁协议,依法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纠纷应由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45元,退还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