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某曲发电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30证保1号 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示范区创业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建初***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曲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文笔镇沙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示范区创业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太原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曲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以下原件以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1、《河曲县电厂二期工程A标段主体竣工结算会会议纪要》;2、《山西***曲能源有限公司空预器、磨煤机等设备修复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HQNY-GC-201311-0343);3、关于设备缺陷处理(含磨煤机、空预器修复)的《工程量签证单》。2020年9月21日,太原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本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已将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复制被申请人山西***曲发电有限公司的以下原件: 1、《河曲县电厂二期工程A标段主体竣工结算会会议纪要》(见附件1); 2、《山西***曲能源有限公司空预器、磨煤机等设备修复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HQNY-GC-201311-0343)(见附件2); 3、关于设备缺陷处理(含磨煤机、空预器修复)的《工程量签证单》(见附件3)。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