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930民监3号
申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曲县文笔镇沙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原审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山西示范区创业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审被申请人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2021)晋0930财保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晋0930财保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上述两份民事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21)晋0930财保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晋0930财保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