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24541号
原告: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蓝某。
原告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9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59.71元,由原告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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