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309号
原告上海环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环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环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顾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