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壹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环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309号 原告上海环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环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环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顾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