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9189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畅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蓝队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北京路136号云南省通信管理局10-11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蓝队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史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