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22民初3336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告:***,男,1985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告:无锡某某管道疏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无锡某某管道疏通有限公司、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某某管道疏通有限公司、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享有的诉权的处分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无锡某某管道疏通有限公司、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侍科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