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3执18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花,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南京茂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川街道峨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637509298。
本院在执行**花与**、南京茂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有账户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有账户余额。
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奚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蒋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