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茂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花、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3执180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花,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南京茂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川街道峨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637509298。
本院在执行**花与**、南京茂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南京茂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京茂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南京茂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的账户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奚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