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茂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花、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3执180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花,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南京茂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川街道峨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637509298。
本院在执行**花与**、南京茂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余额。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余额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奚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