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1民初2557-1号
原告:泊头市阜盛脚手架租赁站,经营场所河北省泊头市104国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1MA09888X1W
经营者:管玉甫,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茂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637509298
法定代表人:张华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泊头市阜盛脚手架租赁站与南京茂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泊头市阜盛脚手架租赁站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泊头市阜盛脚手架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0元,保全费3320元,由原告泊头市阜盛脚手架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李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常良伟
书 记 员 孟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