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125民初2698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云龙乡。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永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赤锡乡。
负责人:方某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被告:中国某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
负责人: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柳某某,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三清山大道289号A3栋304室,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67********。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福建某某公司、福建某某公司永泰分公司、某乙公司、中国某某公司、某某局、第三人柳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