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1041号 原告:**,女,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地铁十三号线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地铁十三号线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品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