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1041号
原告:**,女,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地铁十三号线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地铁十三号线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品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