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温龙执民字第2010-3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华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黎明中路海关大楼第**东首,组织机构代码:70479793-5。
法定代表人:陈博新。
被执行人:温州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耐宝路建工检测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3153848-8。
法定代表人:汪小海。
本院在执行温州市华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与温州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温龙执民字第2010号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作出(2015)温龙破字第8-3、8-12号民事裁定,宣告温州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温龙执民字第20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静
审 判 员 王 静
审 判 员 王炯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叶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