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金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原告仲某诉被告陈某、兰州金建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仲某,男,现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代理人***、***,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现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代理人***、***,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金建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3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50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仲某诉被告陈某、兰州金建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仲某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仲某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仲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4元,减半收取3241元,由原告仲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