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1022执1811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金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甘肃中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
申请执行人兰州金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中天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0)甘102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甘肃中天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原告支付监理费391026.89元。案件受理费12802元,兰州金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7114元,5000**全费。甘肃中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688元,鉴定费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甘肃中天实业有限公司一直联系不上,本院依法向甘肃中天实业有限公司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因甘肃中天实业有限公司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甘肃中天实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同时对甘肃中天实业有限公司取了悬赏、临控措施。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肃中天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甘肃中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有部分存款,我院已依法冻结。随后我院执行工作人员赴甘肃中天实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为本院已经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而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甘肃中天实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兰州金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甘肃中天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具有还款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兰州金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1022执1811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