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6230号之二
原告: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江苏春***事务所律师。
被告:佰**(广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佰**(广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35元(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