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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0江某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佰某某(广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6230号之二 原告: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江苏春***事务所律师。 被告:佰**(广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佰**(广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35元(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