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6046号之一
原告: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中重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重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撤回对上海中重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