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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阿尔普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与江某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65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春***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阿尔普尔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阿尔普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苏0281民初6519号民事裁定书,对山东阿尔普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申请解除对山东阿尔普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阿尔普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