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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慧人居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江某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1309号 申请人: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煜斌,江苏春***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慧人居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慧人居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慧人居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慧人居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诸国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