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11309江某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慧人居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1309号之一 原告: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727566912,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镇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煜斌,江苏春***事务所律师。 被告:***慧人居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23839492W,,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新高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卓公司)与被告***慧人居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远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23190元并偿付该款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双方系业务往来单位,***公司***公司供应板式换热器。2020年3月,远卓公司委托律师***公司催要货款后**公司仅付款50000元,对剩余款项223190***公司承诺于2020年6月末全部付清。到期后经催要,**公司未能付款。综上,**公司结欠远卓公司货款未予支付的行为已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远卓公司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请求江阴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将本案移送至常州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本案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有书面管辖协议,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中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为**公司所在地法院,故本案应**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远卓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多份《采购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甲方为**公司。本案中,双方协议选择由甲方即**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不具备法定无效情形的,该条款应认定有效,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异议受理费80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诸国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