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81民初6225号
原告: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727566912,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镇峭岐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春***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睿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C308G,,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九王庙村兴业路**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卓公司)与被告广州睿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睿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睿瞰公司支付定作款857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睿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他公司与睿瞰公司素有业务往来,由睿瞰公司向他公司定作板式换热器。截至起诉之日,睿瞰公司共计结欠他公司定作款85700元,他公司多次催讨无果。
被告睿瞰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睿瞰公司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9月16日止分4次与远卓公司签订《板式换热器定作合同》,约定由睿瞰公司向远卓公司定作板式换热器,定作款合计85700元,4份合同均约定结算方式是月结。合同签订后,远卓公司自2019年8月9日至9月28日分4次向睿瞰公司供应涉案的定作板式换热器。睿瞰公司收货后,远卓公司自2019年8月14日至10月22日分3次向睿瞰公司合计开具了总金额为857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睿瞰公司未支付定作款,远卓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具状起诉来院。审理中,远卓公司变更利息的诉讼请求,主张货款利息从2020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上述事实,有板式换热器定作合同复印件、送货单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远卓公司与睿瞰公司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睿瞰公司收到定作物后未及时支付定作款是纠纷产生的原因。睿瞰公司应偿付远卓公司定作款85700元,有定作合同、送货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凭,且合同中载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与送货单和增值税发票中的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均对应一致,睿瞰公司收货后亦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睿瞰公司结欠定作款85700元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睿瞰公司未提供签订定作合同后支付定作款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睿瞰公司对定作款85700元应负偿付之责。根据合同约定,货款的结算方式是月结,睿瞰公司最后一批收货时间是2019年9月28日,睿瞰公司收货后未在一个月内付款构成违约。远卓公司主张以定作款85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远卓公司减少利息的诉讼请求,是自行处分诉权,本院予以认可。睿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广州睿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款85700元,并负担该款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7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890元(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州睿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