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一亚高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甲79号配楼A6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AEEENERGYHOLDINGSLIMITEDBLOCK02,101KING’SROAD,NORTHPOINT,HK。
北京一亚高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AEEENERGYHOLDINGSLIMITED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4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AEEENERGYHOLDINGSLIMITED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一亚高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一亚高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一亚高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4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 骁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