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一亚高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甲79号配楼A6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AEEENERGYHOLDINGSLIMITEDBLOCK02,101KING'SROAD,NORTHPOINT,HK。
北京一亚高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AEEENERGYHOLDINGSLIMITED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45号裁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1、被申请人AEEENERGYHOLDINGSLIMITED向申请人北京一亚高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93835.43元、违约金454500元、律师费300000元;2、被申请人AEEENERGYHOLDINGSLIMITED支付申请人北京一亚高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付的仲裁费151208元。
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北京一亚高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一亚高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受理通知和财产调查表。本院向被执行人AEEENERGYHOLDINGSLIMITED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报告财产。
本院查封被执行人AEEENERGYHOLDINGSLIMITED持有的北京一亚高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5%股权(认缴出资额175万元)。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股权进行评估。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AEEENERGYHOLDINGSLIMITED没有其他可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股权和有价证券等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AEEENERGYHOLDINGSLIMITED作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一亚高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情况,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还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一亚高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表示目前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AEEENERGYHOLDINGSLIMITED支付货款3893835.43元、违约金454500元、律师费300000元、仲裁费151208元均未履行义务。上述事实,***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有关查询材料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法院在执行中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本案中,因被执行人AEEENERGYHOLDINGSLIMITED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一亚高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后,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查找被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鉴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45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骁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