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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水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73民初1168号 起诉人:北京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甲79号配楼A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7月18日,本院收到北京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一***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海即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即崇公司)交付发明专利“一种实验室废弃物集中实时处理系统”(简称涉案专利)的所有专利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图纸;2、请求法院判令***、即崇公司及上海水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水合公司)共同赔偿一***公司损失100万元。 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9日起,***至一***公司兼职并任副总经理,负责处理“上海公共卫生临床中心2019-2021年度焚烧炉委托运行管理服务”项目,代表一***公司与委托方磋商合作,掌握该项目涉及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2018年8月17日即崇公司申请涉案专利,发明人为***、***及***。该发明内容为三人在一***公司任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做的发明,属于一***公司的商业秘密。现***与即崇公司利用一***公司的技术秘密申请专利,侵害了一***公司的利益。为抢夺一***公司的商业机会,***在成立即崇公司后又成立水合公司,利用即崇公司与水合公司向一***公司的客户提供与一***公司相同的服务,致使一***公司收入下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一***公司认为***、即崇公司、水合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一***公司技术秘密及经营信息的侵害,故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一***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根据一***公司提供的被告身份查询信息,***的住所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285号,即崇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老芦公路536号,水合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老芦公路536号。经本院释明,一***公司主张本案在本院管辖的依据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北京市,理由为原告一***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可以参照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故原告一***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另,一***就本案坚持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主张的案由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各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且起诉人一***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本案被控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侵权行为地位于北京市。因此,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不在北京市,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至于一***公司提出本案可以参照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告一***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故本院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的理由,本院认为,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指的是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在信息网络上。本案中,一***主张的被控侵权行为系三被告以一***公司的技术申请发明专利以及利用一***公司客户信息与其抢夺商业机会的行为,并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一***公司主张参照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理由系对该司法解释规制的范围理解过于宽泛,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因此,一***公司的该项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而一***公司就本案坚持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一***公司提起的诉讼,本院不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京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起诉人北京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张 迪 书 记 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