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衡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一亚高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即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73知民初686号 原告:北京一亚高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 被告:上海即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一亚高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上海即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即崇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申请号为ZLXXXXXXXXXXXX.3、名称为“一种实验室废弃物集中实时处理系统”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归属于原告;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合理支出3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致力于城市环境废弃物综合治理和能源管理的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6月1日,被告***入职北京立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立化公司),后基于原告与北京立化公司的合作关系,被告***借调至原告兼职并担任副总经理,负责处理“上海公共卫生临床中心2019-2021年度焚烧炉委托运行管理服务”项目(以下简称焚烧炉项目),代表原告与项目委托方上海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就项目运营、技术内容进行磋商及准备工作。2019年1月,被告***与原告及北京立化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被告即崇公司是被告***于2018年4月13日注册的独资公司,2018年8月17日,被告即崇公司申请了一项名称为“一种实验室废弃物集中实时处理系统”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发明人为***、***及被告***。原告认为,涉案专利与原告的焚烧炉项目非常相关,是三发明人在原告处任职期间为完成原告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应为职务发明创造,涉案专利的申请权应归属于原告所有。对于上述事实,被告***在其出具的书面报告、检讨书中也进行了自认。故,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和即崇公司共同辩称:一、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劳动协议、雇佣合同,也没有任何兼职协议,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涉案专利的申请人是被告即崇公司,与被告***无关;三、涉案专利与原告的焚烧炉项目无关。两者存在以下区别:1.处理对象。原告项目处理的是医疗固体垃圾,涉案专利处理的是有机化学废液;2.助燃不同。原告项目采用天然气助燃焚烧,涉案专利采用的是电加热;3.处理能力。原告项目每天额定焚烧能力为12吨医疗固体垃圾,涉案专利每天处理实验室废液10升左右;4.设备尺寸。原告项目的焚烧炉直径大约3米,长15米,涉案专利设备为2米*1.5米*2米;四、涉案专利是被告即崇公司在市场已有设备的基础上进行研发优化相应工艺所得,也即是其自行研发的,被告即崇公司理应享有涉案专利的申请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案证据的举证、质证及认证意见如下: 一、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一)证明被告***与原告具有劳动关系以及任职内容的证据。证据1《劳动合同书》及附件《保密协议》《北京立化劳动合同续订书》(北京立化);证据2《人事**通知书》《人事安排通知》(北京一亚)、***个人名片;证据3《北京一亚人事**通知书》《北京一亚、北京立化人事安排通知》邮件发送记录;证据4差旅费报销统计表、报销凭证、《费用结算安排》;证据5《技术服务合同》《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焚烧炉项目集成设备采购商务合同》《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2019-2021年度焚烧炉委托运行管理服务合同》;证据6《劳动合同书》及附件、《劳动合同续订书》(共两份)《岗位聘任协议》《北京立化聘任书》;证据7被告***发明专利统计表、发明人***、***发明专利统计表;(二)证明涉案专利情况及被告即崇公司企业信息。证据8涉案发明专利申请;证据9中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截图;证据10被告即崇公司的信用报告;(三)证明被告***对涉案专利申请事实自认的证据。证据11废液处理业务报告及发送记录(XXXXXXXX);证据12检讨书(XXXXXXXX);证据13检讨书(XXXXXXXX)及邮件发送记录;(四)证明合理开支的证据。证据14《委托代理协议》;证据15招商银行收款回单1张;证据16律师费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 两被告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于第(一)组证据:除对证据2中***个人名片的真实性不认可外,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对于第(二)、(四)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本案不应支持合理费用;对第(三)组证据的形式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内容的真实性,认为系被告***受胁迫所写。 二、两被告为反驳原告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被告一亚2018年2-12月期间的考勤通知邮件;证据2北京一亚2018年管理层会议通知和年中会议纪要系列邮件;证据3北京一亚2018年管理层会议的会议纪要(XXXXXXXX);证据4焚烧炉和实验室废液处理技术的对比说明;证据5被告即崇公司购买已有废液处理设备的技术协议和采购合同。 原告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除证据4外的其余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三、双方当事人在庭后均向本院提交了补充证据。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补证1一亚公司宣传册;补证2《关于即崇公司申请的涉案发明与一亚公司技术关联性的说明》及附件;补证3《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焚烧炉设备采购项目技术投标书》;补证4《越南造纸厂焚化炉项目技术投标书》;补证5(ZLXXXXXXXXXXX.4)发明专利申请;补证6(ZLXXXXXXXXXXXX.7)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补证7(ZLXXXXXXXXXXXX.3)发明专利申请。两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6上海公卫焚烧炉项目招标文件;证据7上海公卫焚烧炉中标文件;证据8现有技术ZLXXXXXXXXXXXX.8实用新型专利。 两被告对原告的补充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补证2-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原告对两被告补充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关联性。 四、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电话号码分别致电涉案专利记载的另两名发明人***、***,***向法庭表示涉案系争专利与原告公司的焚烧炉项目涉及的技术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技术,其本人在系争专利的研发过程中并未有实质性的贡献,系争专利主要是由***研发的,自己只是提供一些咨询意见;***向法庭表示其是北京立化公司的员工,是***的下属,只是向***汇报工作,其对原告公司的焚烧炉项目技术不了解,但认为北京立化公司的主要业务涉及的是熔渣粒化技术,与涉案专利技术完全不同,其本人也未对涉案专利有任何贡献,涉案专利是***自己完成的。针对上述两发明人的**,原告发表质证意见,不认可真实性,认为涉案专利系在被告***的安排领导下,由三人作为发明人共同完成,但属于原告所有的职务发明;两被告发表质证意见,认可该两名发明人意见**的真实性。本院认可该两名发明人在**中放弃发明人资格的意思表示。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真实性的证据亦予以认可。经核对原件,本院对原告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对于原告的补证3的真实性认可,对补证4认为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对于原告的补证2与被告的证据4,认为系当事人**不作为证据采信。对于全部证据的关联性,本院将结合证据形式、证据内容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优势证据原则及商业经营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6月1日,案外人北京立化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固定期限)及《保密协议》,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2018年6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续订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2018年2月9日,原告发布《人事**通知》(【2018】人字第001号),*****为公司兼职副总经理,负责处理公司特定事务。2018年12月12日,原告与北京立化公司共同发布《人事安排通知》,内容为“……***借调到一亚兼任销售副总经理,主管国内销售及市场工作,……”、“***可根据市场、销售工作的需要,调度总工办、技术部人员配合售前技术支持工作,涉及人员请尽全力配合。……”2018年12月,原告为被告***印制的名片上有原告的公司名称及“***副总经理”等字样。2018年,原告与北京立化公司还共同发布《费用结算安排》,内容为“北京立化科技有限公司***借调到一亚公司兼任销售副总经理,***在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焚烧炉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先在立化公司报销,其后由立化公司与一亚公司统一结算”。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被告***向北京立化公司报销了商务费、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2019年1月9日,被告***离职。 2017年3月,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就《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焚烧炉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在该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及要求部分包括以下内容:“本项目要求两条焚烧生产线均采用回转窑焚烧技术……”、“项目完成后的焚烧生产线主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进料系统;(2)回转炉窑焚烧系统;(3)烟气急冷、净化及排放系统;(4)炉渣及飞灰收集系统;(5)自动控制和在线监测系统”。2017年4月24日,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发布中标公告,宣布中标供应商为北京北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主要中标标的名称:焚烧炉设备(包括医疗废物进料单元、焚烧处理单元、烟气急冷系统、尾气处理系统、湿式脱酸塔、风机单元、供水及辅助设备单元、仪表及电气系统、电缆……)。 根据北京北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技术投标书显示,6.1系统主要特点及优点:“本焚烧炉采取回转窑+二燃室结构……”“全绝热的回转窑可保证水分、热值不稳定的废弃物充分燃烧……”“回转窑、二燃室配置多处高速二次风,混合效果好”“燃烧适应性好,无论高聚物还是有机组织,无论水分大小,在连续转动的回转窑内均可充分分解、燃烧”“二燃室采取立式多回程布置,烟气在高温区停留时间长”“回转窑前端单通道进料,滚筒水平旋转,不可燃固体废物在回转窑停留时间长,可确保医疗废物不绕过正常焚烧程序落入炉渣处,炉渣在回转窑末端由滚筒旋转自动卸出,进入往复炉排,充分燃尽,机械出渣,可连续进料,不间断运行”“本方案在二燃室后增加热水换热器,减少喷水量,降低烟气体积……”“根据投标方经验,采用SNCR脱硝、干法脱酸、活性碳吸附去除二恶英和重金属、袋式除尘以及湿法脱酸等工艺”;6.2焚烧炉技术参数:“1.焚烧炉型:PCI-50-Ⅲ;2.单台设计处理能力:500kg/h;……5.助燃燃料:天然气;……10.医疗废物热值:3000-6000kcal/kg(最高水分含量允许50%);11.焚烧温度:回转窑850-900℃二燃室≥850-1000℃……”;6.3.2工艺流程**:“(废物)送入焚烧炉回转窑,**控全自动燃烧器点火燃烧,医疗废物在连续转动的回转窑内充分分解、燃烧。燃烧用空气来自医疗废物暂存间,由送风机抽取送入炉助燃。燃烧后产生的烟气进入二燃室,室内设置多次折烟墙。二燃室烟气进口装有一台全自动燃烧器进行二次辅助助燃,使进入二燃室的烟气再次经过高温(850-1000℃)燃烧氧化,把烟气中的恶臭物质和其它杂质分解”“从二燃室出来的高温烟气进入热水交换器进行换热,烟气温度降温至650℃左右,通过喷水急冷烟气温度在1S时间内从650℃降到200℃,通过干法脱酸、活性碳吸附装置后,经布袋除尘器进一步除尘,除尘后的烟气经引风机,进入湿法脱酸塔进行精脱酸处理,经烟囱排放到大气中。……”“废物燃烧后产生的炉渣由连续斗式输渣机定期排出,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飞灰有螺旋输送机及星型卸灰阀排出,灰渣经过固化处理后统一送至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8.2.1回转窑:“回转窑窑头设有一次风装置、辅助燃烧器”;8.2.2二燃室:“(二燃室)上部和侧墙设置多处二次风(热空气)进口,配有特有二次供风装置,……。” 2017年6月30日,原告作为受托人(乙方)与委托人(甲方)北京北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就《上海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焚烧炉采购项目》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焚烧炉项目提供全程的技术服务,包括项目的技术方案拟定、标书制作、设计及计算、综合调试服务、安装技术指导、施工管理、环保验收、技术咨询等等,乙方提供系统设计的说明书及相关图纸、招标文件及采购分包技术协议等。 2017年9月20日,原告作为供方(乙方)与需方(甲方)北京北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焚烧炉项目集成设备采购商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标的包括:板式换热器、烟气急冷控制系统、急冷塔喷枪、SNCR喷枪、二燃室燃烧器、活性炭喷射装置、消石灰喷射装置、湿法脱酸系统、冷却塔、PH计、消毒系统、鼓风机、引风机等设备。 2018年12月29日,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2019-2021年度焚烧炉委托运行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收集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病区及实验室等地医疗垃圾;负责运送医疗垃圾至焚烧站指定存放点;负责医疗垃圾焚烧处理;负责收集灰渣并运送至指定存放点等,还约定医疗垃圾包括对病人进行诊断、治疗、护理、免疫等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废弃物(包括动物尸体)、医学观察产生的防护用品废弃物和手术时产生的重污染废弃物。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实验室废弃物集中实时处理系统”,申请号为XXXXXXXXXXXX.2,申请日为2018年8月17日,申请公布日为2018年11月9日,申请人为被告即崇公司,发明人为***、***、***,该专利目前状态为撤回专利申请。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实验室废弃物集中实时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实验室废弃物集中实时处理系统包括:废液中和装置、预混装置、一级反应装置、微粒收集装置、二级反应装置、二次送风装置、净化装置、废液缓存装置;所述废液中和装置根据监测的其内废液的PH值对所述废液进行加酸或者加碱中和处理,得到中和处理后的待处理废液;所述废液缓存装置连接所述废液中和装置,存储经所述存储废液中和装置中和处理后的待处理废液;所述预混装置与所述废液缓存装置相连,其上设置有雾化器和一次风口;所述一次风口内通入空气;所述一级反应装置与所述预混装置相连,对从所述预混装置中送入的废弃气液固混合物进行蒸发及裂解反应;所述微粒收集装置与一级反应装置连接,对所述一级反应装置分离出的固体微粒进行收集;其余的废弃气液混合物由微粒收集装置上端出口汇入二级反应装置中;所述二级反应装置上布置有温度监测点和二次风管;所述二次风管通入所述二次送风装置输送的热空气;所述温度监测点的信号端与所述二次送风装置的调节阀的控制端相接;所述净化装置与所述二级反应装置相接,对从所述二级反应装置中出来的二级产物进行净化处理。其余的权利要求均是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对于其中的部分装置,如喷射器、混流板、二次风管、净化装置等的结构、形状、位置角度,进行进一步限定。说明书附图1是涉案发明实施例一的结构示意图。根据说明书记载,[0042]由上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本发明具有如下技术效果:[0043]1、在废液处理中,废液中和装置和废液缓存装置的双重设置严格保证废液符合进入一级反应装置的要求,有利于延长一级反应装置内衬的使用寿命。[0044]2、喷射装置与水平方向夹角为30°-70°,与竖直平面夹角10°-60°,使固体废弃物、废液、废气与一次风进一步混合均匀,同时混合物是旋转进入一级反应装置,增加了混合物的流程,同时与壁面及第一级混流板充分接触,可有效吸收热量,提高反应速率。[0045]3、一级反应装置从上到下依次布置有两级混流板,使固体废弃物、废液、废气与一次风在一级反应装置内混合均匀:两级混流板的设置增加了壁面面积,使混合物充分吸收壁面热量;而且两级混流板的存在还使一级反应装置内的温度分布更加均匀;以上均使一级反应装置内的物理化学反应速率得到显著提高。[0046]4、一级反应装置内的两级混流板和一级反应装置的内衬形成一体,方便更换。[0047]5、二级反应装置沿一级反应产物流通方向布置有温度监测点,沿反应器周向布置有多个二次送风装置,温度测点和二次送风装置连锁进行耦合控制,通过温度监测获得一级产物的反应程度,进而控制三个二次送风装置的二次风输送量,达到二级反应装置的自动控制及一级反应产物流量变化时的自适应调节,可有效提高反应速率,同时使反应进行充分、彻底。[0048]6、空气预热器的设置使二级反应产物温度降低,同时使二次风获得热量,温度升高,有效利用能量,有利于系统运行的稳定,提高系统的经济性。[0049]7、活性炭吸收装置及除尘单元保证最终排放的气体严格符合国家标准。[0050]8、实验室废弃物集中实时处理工艺系统集成度高,结构紧凑,占地面积小,处理效率高,废弃物单量处理费用低,可有效处理实验室废弃物。[0051]9、此系统处理废弃物适应性广,固体废弃物、废液和废气均可有效处理。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例可知,涉案专利包括以下装置:废液储罐1、废液中和装置2、PH计21、加碱单元22、加碱单元23、废液缓存装置10、预混装置3、雾化器31、一次风口32、喷射器33、一级反应装置4、微粒收集装置5、微粒存储罐6、二级反应装置7、二次送风装置8、净化装置9、喷淋塔91、活性炭吸附装置92、除尘设备93、烟囱94和液体收集装置95。该说明书还记载,[0089]本发明提供的一种实验室废弃物集中实时处理系统的工作原理如下:[0090]固体废弃物处理:[0091]固体废弃物经粉碎后通过一次风输送直接进入一级反应装置,充分反应后固体产物经微粒收集装置收集,气体产物经除尘单元除去反应产物中的粉尘,从烟囱排出。[0092]废气处理:[0093]废气直接和一次风预混后进入一级反应装置,经充分反应后,从烟囱排出。[0094]废液处理。[0095]废液收集后储存在废液储中,经泵输送到废液中和装置,……中和后溶液经泵输送废液缓存装置以备处理……废液缓存装置中的待处理废液泵入一级反应装置之前,先进入预混装置,该预混装置中设置有雾化器和一次风口,待处理废液经雾化器雾化后与经一次风口送入的一次风进行初步混合,然后经由预混装置未端的喷射器喷射进入一级反应装置。一级反应装置从上向下依次布置有一级混流板和二级混流板……两级混流板的设置使废弃固气液混合物在一级反应装置内充分利用壁面的热量进行蒸发及裂解反应,提高了反应速率,……[0096]废弃固气液混合物经一级反应装置处理后产物中的结晶盐等固体微粒经微粒收集装置进行收集,其余废弃固气液混合物记为一级产物进入二级反应装置。[0097]二级反应装置内布置有两级温度监测点,沿反应器周向布置有三个二次送风管,……二次送风装置所输送二次风是空气由鼓风机输送至空气预热器后加热的热空气,预热后的热空气输送至二级反应装置中与进入一级反应装置中的一级产物进行热量交换,参与反应。一级产物经二级反应装置的充分反应后完成降解,形成二级产物,二级产物基本符合国家排放标准。[0098]一级产物经过喷淋塔进行降温,同时除掉部分细小粉尘,之后流经活性炭吸附装置,过滤掉残留的有害成分,经除尘单元除尘后最终由烟囱排出。 被告即崇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3日,自然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包括环保科技、水污染处理技术、废气处理技术、固体废物污染处理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等。 被告***在其给原告及北京立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电子邮件中**,称其在为焚烧炉项目工作过程中为了满足上海公卫医院内部有污水及相关废液处理的需求,注册被告即崇公司,邀请***、***对现有设备工艺进行改进后出售,并申请涉案专利保护。2018年7月,被告即崇公司与案外人北京湘顺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实验室废液处理系统技术协议》和《实验室废液处理系统采购合同》,购买了实验室综合废液处理系统XSYFYH-20L-D及服务。 另查明,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之一***曾是原告的员工,担任总工程师,现已离职;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之一***曾是北京立化公司的员工,担任研发主管,现已离职。2015年至2017年,***、***作为发明人之一,北京立化公司作为专利权人申请了多项专利,专利主题大多围绕一种高温液态熔渣粒化系统。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合理费用3万元,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3万元),但委托代理协议中所列案件并非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原告认为,从本案系争专利的设备流程图上看,部分工艺流程和原告的焚烧炉技术工艺流程高度相似:1.分级配风。原告的焚烧炉采用分级配风技术,一次风、二次风,有些情况下会有三次配风;被告专利也设置了两级处理装置,采用了两级配风;2.废液雾化和喷射。原告的焚烧技术通过分级给料技术,能够实现固态、液态、气态废弃物同炉同时处理,其中液态废弃物是通过喷射装置在炉体的特定位置喷入炉内进行处理;被告专利的废液也是通过喷射装置喷入处理设备内;3.固体微粒分离。原告的焚烧技术是通过特定的分离装置将焚烧产生的烟气中的较大颗粒固体物质与气态物质分离出来,通过排渣系统排出炉外,例如旋风分离器是流化床锅炉的常规配置;被告专利采用了微粒分离和收集装置,将废液中的固体微粒分离出来;4.烟气净化处理。原告的焚烧炉中产生的烟气要经过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或其他除尘器)除尘、脱酸塔喷淋碱液脱酸等过程后经烟囱排放;被告专利对废气的处理也是经过活性炭吸附装置、除尘器、喷淋塔后,从烟囱排出。此外,被告专利中关于废液处理和固体微粒分离的描述与原告专利(ZLXXXXXXXXXXXX.7)也有一定相似性。两被告认为,涉案专利与原告的焚烧炉技术在技术领域、处理对象和能力、助燃系统、设备尺寸和结构等多方面完全不同,被告***系在被告即崇公司购买的现有设备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工艺而开发出系争专利技术,并未利用原告的物质技术条件。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是否构成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是否应归属于原告应考虑两个要件,一是发明人与原告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涉案专利是否是发明人执行原告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了原告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关于第一个要件。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系案外人北京立化公司的员工,鉴于原告与北京立化公司的关联关系,被告***借调至原告公司工作,依法可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第二个要件。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参与了焚烧炉项目的销售、市场以及安排技术支持等工作,但本案系争专利与焚烧炉项目技术存在以下区别:1.技术领域。原告焚烧炉项目属于固体垃圾焚烧处理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焚烧固体垃圾时如何保证医疗废物充分燃烧,提升焚烧效率以及净化烟气达到排放标准;被告专利属于实验室废弃物(废液)处理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通过化学反应处理废液并在净化反应产物时如何通过优化反应装置等方式提升废液处理的效率。关于原告认为涉案专利亦可以处理固体废物,本院认为,涉案专利主要是处理废液,使用化学反应方式,对于混合在废液中的少量固体废弃物,亦是通过粉碎后输送进入一级反应装置,充分反应后固体产物经微粒收集装置收集,可见即使有固体物也不参与二级反应,而原告的焚烧炉主要以焚烧的方式处理固体废弃物,其中仅允许含少量液体,且所有固体废弃物均参与二次燃烧,因此,两者在处理对象方面存在区别;2.设备装置。原告焚烧炉设备主要包含两部分装置:一焚烧系统,包括回转窑、二燃室、炉排、辅助设备(助燃风机、全自动燃气燃烧器);一烟气净化及排放系统,包括SNCR脱硝装置、烟气急冷装置、旋风除尘、干法脱酸和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湿法脱酸、烟风系统等;被告专利设备包括:废液储罐、废液中和装置、废液缓存装置、预混装置、一级反应装置、微粒收集装置、微粒存储罐、二级反应装置、二次送风装置、净化装置。关于原告主张系争专利借鉴了焚烧炉的两级配风技术,首先,分级配风技术属于燃烧器领域的现有技术;其次,原告焚烧炉的一次风装置设置在回转窑窑头,二次风装置设置在二燃室的上部和侧墙;被告专利的一次风口设置在预混装置上而非直接与一级反应装置相连,二次风口设置在二次反应装置;第三,原告的两级配风装置均直接与燃烧装置相连,主要功能是促进充分燃烧;被告专利的一次送风是与在预混装置中已经雾化的废液充分混合,主要功能是提高反应速率,因此,本院认为不能得出涉案专利的二次送风技术直接来源于焚烧炉项目这一结论。关于原告主张系争专利借鉴了焚烧炉技术的净化装置,本院认为,系争专利使用的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除尘设备、烟囱等属于环保行业的现有技术,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系争专利采用的相关净化装置在设备具体尺寸、规格、运行参数方面与原告焚烧炉净化装置的相应数据有关联,因此不能认定系争专利的净化装置使用了焚烧炉的相应技术方案。3.涉案专利的发明点。根据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及说明书记载,涉案专利的发明点主要集中于在预混装置中调整废液与空气喷射角度、在反应装置中增设混流板和设置温度监测等,与原告焚烧炉技术亦无关联。除此之外,原告还主张被告***利用了原告的物质技术条件,且据以主张的依据是涉案专利的另两名发明人系原告公司及关联公司北京立化公司的员工,本院认为,单位人员依法不属于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两位发明人明确表示自己并未参与涉案专利的研发,两被告亦未使用原告公司资金购买的相关设备,因此,本院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虽然被告***系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以被告即崇公司名义申请了涉案专利,但该专利技术与被告***的本职工作以及原告公司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也即焚烧炉项目,属于不同技术领域,即便存在使用若干相同设备的情况,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也未利用原告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涉案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 据此,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一亚高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北京一亚高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易 嘉 人民陪审员 *** 书 记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