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执异9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百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临港产业区海滨新城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家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云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被执行人):南京隆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四豪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扬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宝,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勇翔,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1日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在本院执行南京扬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公司)与江苏百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辰公司)、南京隆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百辰公司、隆盛公司对本院委托江苏苏地仁合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地仁合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参照标准、计算方法、评估结果以及超期评估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百辰公司、隆盛公司申请事项:1、撤销苏地仁合公司(苏)苏地仁合(2020TD)(估)字第260号土地估价报告;2、要求苏地仁合公司提交作出该报告所依据的技术报告;3、请求委托备选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事实和理由:1、前后两次由两家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就同一估价对象作出的估价结果相差5200多万元,两家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差距巨大。异议人有理由怀疑该报告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2、苏地仁合公司错误选择估价方法,异议人有理由怀疑估价基础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存在问题;3、苏地仁合公司对估价对象区位优势与发展潜力认识不足,导致评估结果严重低于真实的土地市场价值;4、根据相关规定,苏地仁合公司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完成鉴定。司法评估委托书时间是2020年6月22日,而苏地仁合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日期是2020年11月13日,该公司将近六个月才提供评估报告,严重超期。六合区人民法院应当在苏地仁合公司逾期三十日之后,撤回对苏地仁合公司的委托,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申请执行人扬子公司陈述:1、异议人对评估报告参照标准、计算方法、评估结果等有异议,应当由苏地仁合公司做书面说明,如异议人对书面说明仍有异议的,应当交由江苏省估价协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不属于执行异议;2、关于异议人认为苏地仁合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评估报告的观点不成立。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司法评估委托书落款日期并不当然是鉴定时限的起始日期,起始日期应当是指评估机构收到委托书及鉴定材料等具备鉴定条件的日期。从本案实际情况看,异议人在2020年10月14日还向法院递送评估材料,故不能据此直接认定评估报告超期。另,评估时限问题也不属于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不能以时限问题否定评估报告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本院经审查查明,扬子公司与百辰公司、隆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苏0116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一、百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子公司返还借款5708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利息17726900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570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二、百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00元;三、如百辰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一、二项义务,则扬子公司有权对百辰公司名下的案涉土地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53914637元内优先受偿;四、隆盛公司、***对上述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百辰公司进行追偿。
判决生效后,扬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3月28日,本院作出(2019)苏0116执5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百辰公司位于江苏省灌云县临港产业园新纬七路北侧面积107027平方米土地不动产。本院委托江苏淮海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2019年6月1日,该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估价结果18052.28万元。但扬子公司对该公司评估资质及评估程序等提出执行异议。2019年10月23日,本院作出(2019)苏0116执异83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就江苏省灌云县临港产业园新纬七路北侧面积107027平方米土地不动产(苏(2017)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17814号)处置参考价委托江苏淮海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行为。2020年6月22日,本院重新委托苏地仁合公司评估。2020年11月13日,该公司出具(苏)苏地仁合(2020TD)(估)字第260号评估报告,估价结果12800.43万元。
两异议人收到评估报告后对该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评估结果以及评估期限提出异议。2020年12月14日,苏地仁合公司就两异议人的异议作出书面说明。其中对评估期限做以下说明:1、2020年7月1日,苏地仁合公司收到六合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资料;2、2020年8月4日,六合区人民法院转交苏地仁合公司评估所需的必备资料;3、2020年9月9日,现场查勘后苏地仁合公司又针对性的要求当事人提供材料数据,直到2020年11月12日所有评估资料收集齐全;4、2020年11月19日,苏地仁合公司向法院提交评估报告。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两异议人对苏地仁合公司(苏)苏地仁合(2020TD)(估)字第260号评估报告的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两异议人针对该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以及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应当由本院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对书面说明仍有异议的,由本院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故两异议人对估价报告具体内容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本院不予审查。两异议人要求苏地仁合公司提交技术报告,实际上系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及评估结果的异议,同样不属于执行异议,本院同样不予审查。第二,关于两异议人对苏地仁合公司超期评估,法院应当委托备选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的异议。根据《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第二十条的规定,评估机构应在收到委托评估书和相关材料后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苏地仁合公司直到2020年11月12日才收集齐所有评估资料,故两异议人认为苏地仁合公司超期评估,法院应当委托备选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江苏百辰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隆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要求委托备选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的异议请求;
二、驳回江苏百辰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隆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江苏苏地仁合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苏)苏地仁合(2020TD)(估)字第260号土地估价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以及评估结果和要求该公司提交技术报告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周江勤
审判员 达式年
审判员 朱家清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