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咸新区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10631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 委托代理人万雅兰、***(实习),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恩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环城南路迷你星座狮子座A幢2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0516680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367613。   法定代表人程红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咸新区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世纪大道红星软香酥新产品研制展销大楼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08172080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恩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咸新区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恩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咸新区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恩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咸新区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恩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咸新区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闫  劼                              二〇二一 年 八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张  琼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