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3057号
原告***,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慷(实习),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酉省安康市平利县。
被告***,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旬阳县。
被告陕西远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咸新区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征和四路2168号自贸产业园5号楼A、D栋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08172080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远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咸新区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劼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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