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3057号 原告***,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慷(实习),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酉省安康市平利县。 被告***,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旬阳县。 被告陕西远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咸新区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征和四路2168号自贸产业园5号楼A、D栋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08172080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远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咸新区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劼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