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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81民初7422号 原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2025年6月19日,原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47元,由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