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504执1369号
申请执行人:红河恒林化工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茶叶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管国。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元阳县山元农资门市。住所地:元阳县南沙镇人民路北侧**。
投资人暨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哈尼族,住元阳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红河恒林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元阳县山元农资门市、***买卖合同套纠纷一案,弥勒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20)云2504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元阳县山元农资门市、***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5月25日,请执行人红河恒林化工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元阳县山元农资门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卡等法律文书及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元阳县山元农资门市、***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33973.19元及利息、违约金,交纳案件受理费2392元、执行费3410元,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于2020年11月18日对被执行人元阳县山元农资门市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8日、10月27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元阳县山元农资门市、***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额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冻结并划拨,其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6月4日,本院分别到弥勒市房管所、弥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元阳县山元农资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元阳县山元农资门市、***名下无房产及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20年8月3日,本院到元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元阳县山元农资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元阳县山元农资门市、***名下无房产及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元阳县山元农资门市投资人暨被执行人***到本院指定地点元阳县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调查,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申请标的233973.19元及利息、违约金,执行到位1241.59元;应交纳案件受理费2392元,已交纳2392元;应交纳案件申请费3410元,已交纳3410元。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通过微信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元阳县山元农资门市、***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不同意。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经合议庭审查,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元阳县山元农资门市、***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元阳县山元农资门市、***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