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4民初3284号
原告:红河恒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弥勒市弥阳街道茶叶塘。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序(云南自贸区红河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源盘果业有限公司,住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县卫国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红河恒林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源盘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红河恒林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河恒林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河恒林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计546元,由原告红河恒林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 爽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超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