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3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80527454E,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九奔路东9-8号。
法定代表人:丁永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9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411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24700元;案件受理费7752元,由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765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411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荣
审判员 倪 超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卞 凯
附:终本案件须知: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控制了被执行人以下财产:
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苏DG××××的车辆,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止。
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迎宾花园17幢甲单元102室以及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新市村委祠堂头村7号的不动产,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
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