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枫香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发展,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中街面粉厂北首。
法定代表人:丁永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4民初6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26元,减半收取2613元,由上诉人***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莹
审 判 员  卢文忠
审 判 员  袁海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骆云辉
书 记 员  吴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