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12财保5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达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福建诚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义序艾默生路2号2号楼1/2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达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诚控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达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诚控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