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12民初11717号
原告:江苏达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廊坊市天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建设南路3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达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天开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签收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江苏达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