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8财保85号
申请人:新诺维信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118号1号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G5JQ75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潮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环湖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46125934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诺维信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潮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XXXXX)、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XXXXX)内的存款,以1810000元为限,申请人新诺维信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XXXXX)作为担保(担保金额:18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诺维信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潮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XXXXX)、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XXXXX)内的存款,以一百八十一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新诺维信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